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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官员对国美与苏宁的垄断质疑是有数字论据的。以北京为例,大中被并购前拥有61家门店,国美在北京拥有门店数量为56家,苏宁大约是39家。收购行为发生之后,国美显然在北京市场就具有了绝对的规模优势。但事实上,这种以规模判定垄断的认识是有一定误区的。
如果企业的成本优势(规模经济效应)是主要的进入壁垒,那么该企业即便处于垄断地位,也不会选择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价格,因为如果定价过高,那些既有的规模小、效率低的竞争对手就可以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,而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就具备了加入竞争的动力。
从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盈利模式可以看出,“规模经济—低成本—低价格”是其生存的核心,而这一模式是可以轻易模仿和复制的。为了维持和扩大市场地位,在城市里拥有强大市场地位的国美与苏宁,不可能轻易尝试“高价格—高利润”路线的。
目前学界对于企业“垄断”的判断标准正从“市场结构标准”向“企业行为标准”转变。企业规模本身并不是罪恶,只有当“规模”被证明来自于对竞争的限制或者“规模”被用于从事反竞争的活动时,企业才被证明有罪。美国早期的反垄断都是从规模判断,一旦企业规模过大,就要被人为拆分,比如AT&T、美国铝业都是如此。直到IBM公司被起诉要求拆分之时,这一观念才得以改变:IBM公司由盛极一时到市场份额急剧衰落,表明市场竞争的内在作用可以遏制垄断的弊病,也由此彻底改变了美国政府拆分大型企业的理念。
虽然规模大的企业未必要受到反垄断法律制裁,但这并不意味着,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就不需要在事前受到垄断考量和法律约束。企业收购竞争对手之前,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使司法和行政部门相信,这种收购不会影响公平竞争,并购才能进行下去。而这样一个法律程序的缺失,才是国美、苏宁案反映出的最大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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